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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
  《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已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2日

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2日印发

 
附件

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热能院”)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据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钢热能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钢热能院应以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为前提,遵守信息公开法律法规,适度、主动公开信息。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息,是指中钢热能院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
  (一)规范、真实、准确、及时、安全;
  (二)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涉及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不得早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时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中钢热能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公司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信息公开机制体制的建立,监督和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运行,审议和决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室是中钢热能院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建立信息公开管理相关制度与工作流程;
  (二)组织和协调对拟公开信息的收集与汇总;
  (三)确定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四)负责对公开信息的风险评估及制定相应预案;
  (五)负责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是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根据《信息公开职责分工》(附件1)规定,负责对拟公开信息的采集、整理、编制与报送工作并对信息的质量负责。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开信息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中钢热能院官网等信息公开载体的运行维护及信息化技术支撑。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条 信息公开内容依照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文件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八项:
  (一)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公司简介、董事会成员任职情况、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工商登记信息;
  (二)公司治理架构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公司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包括公司治理架构、公司高管任免变动及其薪酬情况;
  (三)公司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的期末余额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指标;
  (四)公司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五)通过产权市场转让公司产权和公司增资信息,包括标的公司名称、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及交易成交日期、成交价格等项目基本信息;
  (六)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七)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创新责任、安全责任、环境责任、社会责任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公开方式与流程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采取分层分级方式进行。中钢热能院负责公司本部层面的信息公开工作,所属子公司应服从中钢热能院对信息披露程序及内容的指导。
  第十三条 中钢热能院拟公开信息可选择的形式包括:
  (一)中钢集团官网、中钢热能院官网;
  (二)中钢热能院OA协同办公平台;
  (三)中钢集团、中钢热能院微信公众号;
  (四)财经类、行业主流媒体;
  (五)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发布媒体及平台机构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流程:责任部门填写OA协同办公系统《信息发布》→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核→责任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总经理办公室对外发布。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五条 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是公司本部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私自对外公开企业信息的; 
  (二)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钢热能院本部。所属子公司应根据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报中钢热能院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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